文号:赣地税函[2007]1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8/6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