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赣市地税函[2010]8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车船税退税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退税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后,发现投保人名称、车辆号牌、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与交强险保单(简称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机构在原保单基础上改批的,已纳车船税随保险批单同时更改,视同缴纳。
保险机构或投保人发现多征或者重复代征车船税的,由承保机构退还多征的车船税,下期申报纳税时将保单复印件和书面情况说明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纳税金额可以扣除已退税款。
二、原保单提前终止(废止),由同一保险机构出具新保单的,保险机构在退还保费时退还车船税,并在出具新保单时重新全额计征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将提前终止(废止)保单和新保单的复印件和书面情况说明于下期纳税申报时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纳税金额可以扣除已退税款。
原保单提前终止(废止),由其他保险机构承保并重新出具保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已纳税情况向新承保机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办理退税,新承保单位凭《税务事项通知书》确认完税并在下期申报纳税时书面说明;也可以由原承保机构凭纳税人全额缴交车船税的新保单(复印件)退付税款,下期申报纳税时将上述两份保单的复印件和书面情况说明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申报纳税金额可以扣除已退税款。
原保单提前终止(废止)涉及不同年度纳税义务,以及退保后不再购买交强险的车船税纳税义务人,不得申请办理退(抵)税。
三、超过保险责任期的退税申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保险机构按前款程序办理抵、退税手续。
四、其他情况需要办理抵(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提交抵(退)税理由、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