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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文号:吉市地税发[2008]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6/20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吉安市
文号:吉市地税发[2008]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6/2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掌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查找代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杜绝代收代缴单位不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市局决定自6月2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及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及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及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及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5、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及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6、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及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7、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及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8、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及各县(市、区)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及所属期
 
    2008年4月1日—2008年5月31日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执行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情况,是否存在应代收未代收车船税现象。
 
    2、保险机构是否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中明确的免税车辆范围进行免税认定。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3、保险机构是否如实将相关信息资料录入到交强险业务系统。对已纳税车船,是否有税票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证明。
 
    4、保险公司是否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解缴税款,报送到税务机关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5、其他情况。
 
    三、检查人员组成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市局将从县(市、区)稽查人员中抽调8人,组成4个检查组。具体工作由市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税政二科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交叉检查是对车船税代收工作的有力推动,对规范代收工作将起到关键作用,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好此次交叉检查工作。
 
    (二)本次检查市本级由市稽查局作为执法主体,并以其名义出具执法文书,各县(市、区)以各自稽查局作为执法主体,并以其名义出具执法文书。
 
    (三)各检查组成员要严格按税务检查程序开展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检查底稿,实事求是反映代收情况。对有争议的问题可暂不作处理,检查结束后在听取各检查级情况汇报后再作处理。对没有争议的违法事实,可由各县(市、区)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各检查组于检查结束后在市局集中进行检查情况汇报。 
 
    附表:车船税交叉检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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