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九地税发[2008]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6/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财产保险机构: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现就切实做好全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适用范围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向保险机构投保 “交强险”的应税未税机动车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加大车船税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分别在办税服务厅及保险营业厅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税额标准、《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发放车船税宣传册,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四、为便于统一管理,除委托九江市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分局代征新购车辆车船税外,原委托运管部门、稽征部门代征机动车车船税的代征关系从2008年6月1日起终止,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对原代征单位票款清理并及时收回税票,停止办理机动车车船税代征业务。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告知纳税人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缴纳机动车车船税并妥善保管好完税凭证。
五、明确纳税期限,做到税费同步。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应先代收车船税再收取保险费,做到税费同步,严禁跨年度征收税款。
六、账簿管理。各保险机构应设置账簿。如实反映和核算代收代缴税款,应分户设立《代征车船税明细清册》。《代征车船税明细清册》项目中应详细填写车辆业主、车牌、车辆种类、座位或自重吨、代征税款、事故责任险保费、金额、单号;各保险机构要确保代收代缴税款安全,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代收代缴税款,不得将代收代缴税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七、免税证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车辆,如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的机动车等,各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单后面,存档备查;在销售公共交通车“交强险”时,需凭车主提供的县(市、区)地税局出具的免税证明方能不代收车船税,没有免税证明的,仍需按规定代收代缴。
八、建立车船税信息查询系统。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要求纳税人(车主)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并查验登记。市地税局为方便纳税人,将建立《2008年九江市机动车已缴车船税信息查询系统》,安装在各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并适时更新数据。如果系统有相关信息,可视同已提供完税证明,保险机构应将系统的信息在保单上做好记录,以便备查。对系统没有相关信息的,纳税人(车主)又未提供县(市、区)地税局出具的车船税完税证明,应依法征收车船税。在信息系统尚未开发之前,各保险机构可在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网(http://www.jxjj-l-tax.gov.cn)下载相关机动车纳税信息进行核对,以确认是否纳税。
九、申报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上月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地税机关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手续费支付。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间支付手续费,代收代缴税款与手续费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税务机关在收到税款的次月支付手续费,各保险机构不得坐支税款作为代收代缴手续费。
十一、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日常检查工作,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市地税稽查局统一实施对各级财产保险机构的税务稽查。各保险机构要将已经办理“交强险”而未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详细信息分户向其主管的地税机关报送。
十二、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工作协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分析和了解机动车数量变动和纳税变化情况,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涉及到各县(市、区)地税局的协调,由市局国际税收管理科负责,联系电话:8582969,联系人:周阳;涉及到其他业务咨询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咨询电话:5857519,联系人:许礼旺,浔阳区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8578225,联系人:刘洪。
各县(市、区)地税局接《通知》后,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和布置,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代收代缴工作落实到位。
二○○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