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萍文明办字[2008]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21
各县区文明办、萍乡经济开发区党群部,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萍乡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6]63号)的精神,切实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建设和发展,按照《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赣地税发[1997]18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萍府办抄字[200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实际情况,现将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的意义
文化是一个社会重要的精神支柱,是民族的凝聚之根、发展之魂。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并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文化事业是国家的一项公益事业,每位社会公民都是其建设和发展的直接受益者。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就是为促进和谐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筹措必要的资金,作为负有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足额及时地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规定: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萍府办抄字[2007]42号)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机关按征收对象营业(经营)收入的3%比率,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计征。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范围和征费率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营业(经营)收入分别按照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同口径确定。由地税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方法
(一)缴费地点和时间
按属地征收原则,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缴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费程序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审核、征收与营业税申报征收同步进行,一并完成。
1、申报
缴费人填写《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交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2、审核
①查帐征收营业税的,按申报营业税额的计税营业收入审核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②核定征收营业税的,按申报的核定营业税额的计税营业收入审核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实际享受优惠营业税额的计税营业收入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征收
经审核申报金额一致的,地税征收部门开具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凭证》。
4、解缴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税款解缴的时间规定解缴入省级金库。
五、文化事业费的征缴要求
各级宣传部门和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征收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上加强组织、协调、督导、调度,着力提升征收管理水平,促进收入总量的稳定增长。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环境。宣传部门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加强对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纳税人宣传政策,切实做好政策的解释、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征收环境。要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深入缴费单位进行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工作,采取各种形式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意义、作用和政策的宣传,以增强人们的缴纳意识,争得理解和支持,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营造良好的治费氛围。
(二)摸清费源,杜绝漏征漏管。各级宣传部门和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对辖区内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征单位和个人进行认真地调查摸底,建立费源底册,做到应收尽收。
(三)严把申报征收关。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开具缴费凭证,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
(四)加强合作,完善征管机制
宣传部门要与地税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和依靠社会力量,与文体、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各级宣传部门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工作,全力组织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并协助地税部门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保障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顺畅征收。
200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