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余工发[200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22
县(区)工会,地方税务局、地税局直属各单位,市直各系统工会,市直各工会联合会,市直各基层工会:
现将江西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赣工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方工会应积极做好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工作,并通知企事业单位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工会经费。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紧密配合工会组织,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以促进代征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二、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和自开办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列入财政统一划拨单位除外)按规定属于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范围。
三、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仙女湖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含计划外用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上缴工会经费,并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填写《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申报金额进行审核后,开具《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由缴款单位缴入工会经费专户。
具体代征比例如下:
1、电信、邮政、移动、省属交通部分企事业单位,按提取工会经费的5%计算代征;
2、金融、保险、电力部分企事业单位按提取工会经费的10%计算代征;
3、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基层工会留用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按规定比例拨给。
四、驻分宜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分宜县地税局代收。县地税局将收到的工会经费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直接转入市总工会经费集中户。
五、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凭地税局开具的《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在税前扣除。
六、地税部门将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并将其纳入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对没有取得《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的单位,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上述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2006年5月底以前已按原规定比例已代征入库的工会经费在新办法实行后,不再追溯补缴。
八、原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税局代收意见的通知》(余工发[20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