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萍工通字[2007]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1
为了依法收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确保各级工会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经费来源,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在代征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和谐氛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
二、各级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在代征工作中,要坚持“以纳税单位为主体,谁发工资,谁到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原则,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在纳税期限内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申报缴纳,确保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有序规范运作。
三、各级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在代征工作中,对逾期未申报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地税部门要及时下发限期申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通知书,逾期仍未申报的单位,工会组织依法下发限期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通知书,限期申报缴纳,并每日加收5‰滞纳金。
四、各级地税部门对故意少交或拖欠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税务清缴和进行稽查时结合工会实行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审验证制度依法征收,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对经书面催缴无效、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取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不予在税前扣除,并向工会通报;工会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各级人民法院收到工会组织的支付令申请和强制执行申请,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受理和执行。
附件:1、限期申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通知书
2、限期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通知书
附件1:限期申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通知书
存 根 ( )字第 号
单位名称: 欠缴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时限: 年 月 日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限期申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通知书 ( )字第 号
依据萍乡市总工会、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萍工发【2006】01号)的规定,你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未到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将未申报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及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服务大厅申报。逾期未报,工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限期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通知书
存 根 ( )字第 号
单位名称: 欠缴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欠缴金额: 5‰滞黄金: 元
缴纳时限: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限期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通知书 ( )字第 号
依据萍乡市总工会、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萍工发【2006】01号)的规定,经核实,你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未到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元,其中5‰滞纳金 元。现要求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将欠交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及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服务大厅申报缴纳。逾期未交,工会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 工 会(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