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泉地税发[2010]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 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股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所得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第四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其他价外收入)。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未能提供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股权转让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收入明显偏低,且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
1、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该股权所占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
2、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3、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收入的;
4、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转让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5、企业的土地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明显低于重置价格,致使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偏低的;
6、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正当理由是指:
1、股东所投资企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2、企业盈利能力持续下降;
3、迫于自身偿债等财务方面的压力而转让股权;
4、经县级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的方法
1、对于股权转让当年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依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会计报表》,确定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企业所有者权益加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股东股权转让收入,即:
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有者权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股权比例
2、对于股权转让当年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账证不健全企业,依次根据以下方法确定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1)依据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和的适当比例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即: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购入成本+[∑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0%)+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股权比例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应税所得率
(2)依据股权取得年度至股权转让上一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率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即: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购入成本×[1+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股权比例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股权取得年度至股权转
让上一年度逐年的销售(营业)增长率之和/(股权持有年数-1)
股权取得年度至股权转让上一年度逐年的销售(营业)增长率之和=∑[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
(3)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方法
3、近年无生产经营的企业,可根据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市场价格对企业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誉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形成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七条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以及相关税费。
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第八条 对纳税人未能提供投资入股的原值凭证,或者未能完整、准确提供购买该项股权的原值凭证,可按购入股权时企业实收资本或注册资金反映的账面价值计算相应的计税成本。
第九条 股权转让所得税应纳税款计算: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应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法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所辖企业应当逐户建立《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详细记录其股东基本情况、投资资额、投资方式、投资币种、投资时间等内容,并录入计算机管理,建立股权转让信息电子台账。主管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企业股东变动情况,及时登记《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将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交易税费纳入监控,确保下次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成本的延续性,实现对股权转让的链条式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公证处等部门密切协作,主动联系,取得企业股东和股权变动信息。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辖区内股东及其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后,应当为其保密,不得用于税收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条 股东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工商登记前如实填写《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东的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股权转让以转让方为纳税人,自然人股权转让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应扣未扣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法人股东应向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然人股东应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第十六条 法人股东应当自完成股权转让的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自然人股东应当自完成股权转让的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第十七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转让股权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转让股权个人的身份证件或股权转让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和出让方原始出资凭证;
3、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4、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股权变更登记资料;
5、与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日最接近月份的企业《会计报表》;
6、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7、《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所得税申报表;
9、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拒不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或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指定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土地、房产、商誉等资产进行评估,或按照合理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