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明地税发[2009]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7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高速公路资源税管理,强化税源控管,优化纳税环境,促进我市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发展,经调查测算,借鉴周边市高速公路资源税做法,决定对我市高速公路资源税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征收率为:高速公路路基标段按照工程造价的0.8‰征收,路面标段按照工程造价的1.5‰征收。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未尽事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