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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高速公路资源税征收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364
核心提示:文号:明地税发[2009]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7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文号:明地税发[2009]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7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高速公路资源税管理,强化税源控管,优化纳税环境,促进我市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发展,经调查测算,借鉴周边市高速公路资源税做法,决定对我市高速公路资源税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征收率为:高速公路路基标段按照工程造价的0.8‰征收,路面标段按照工程造价的1.5‰征收。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未尽事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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