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地税发[2004]1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7/13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