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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文号:闽地税发[2004]1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7/1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文号:闽地税发[2004]1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7/13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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