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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文号:闽地税函[2004]1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6/8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
文号:闽地税函[2004]1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6/8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4]5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的解答〉的通知》规定,温泉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中所规定的“除下文列举征收外,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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