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59
核心提示: 文号:桂国税发[200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1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

                              
            文号:桂国税发[200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1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做好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衔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通知》中《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2)和《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附件3)改为按月报送的方式,由各地退税机关于每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与《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附件1)一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取消2005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各地征、退税机关要在2006年3月31日前重点检查本地所辖出口企业上年度是否存在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和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情况,并是否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或追缴已退(免)税款。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和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的检查。

  退税机关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历史审核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003信息进行比对后,分户打印《出口企业2005年度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明细清单》(附件4)和《出口企业2005年度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明细清单》(附件5),于2006年1月底前反馈给出口企业的主管征税机关。

  征税机关核实所辖出口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和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基本情况后,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式样详见桂国税发〔2005〕387号,原桂国税发〔2005〕251号文所附的《限期补缴税款通知书》停止使用)告知出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并于征税的次月将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等补征税款等资料反馈给退税机关备查。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检查。

  退税机关要清查2005年度出口企业《外汇核销单备案情况表》,经核实属逾期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情况的,要对出口企业限期追缴已退(免)的税款。

  (三)对出口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检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退税机关要对2005年度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清理。属代理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情况的,要及时函告委托方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做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