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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文号:桂国税发[2006]15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6-11-1各市国家税务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文号:桂国税发[2006]15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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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规范外贸经营秩序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本地所辖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深入企业了解出口业务中各种单证的用途、样式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规模,合理确定单证备案的方式。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退(免)税审核、审批时未调取备案单证检查的出口企业,要按季进行抽查,检查率不得低于已申报退(免)税企业户数的30%。

  三、对出口企业有《通知》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退税机关可要求企业将购货合同(含出口合同)自其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退税机关备案。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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