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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文号:闽地税发[200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4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
文号:闽地税发[200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南昌铁路局应向我省缴纳的货运印花税,仍按原体制向福州市晋安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鉴于南昌铁路局对货运凭证管理能按路段划分清楚的实际,经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南昌铁路局协商,对南昌铁路局应纳货运印花税不执行按比例划分,改按实际货运发生地分别向福建、江西两省主管地税局汇总缴纳,申报缴纳期限分别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三、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加强对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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