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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476
核心提示:文号: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文号: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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