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