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漳地税发[2010]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2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含直属、芗城、龙文、外税)、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
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具体预征比例由各县(市)、区局确定。
纳税人在财务账册上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发[2010]10号、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审核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和外税分局不少于3个。
———————————————— 对应法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