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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340
核心提示:文号:闽财税政[1998]5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7/24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
文号:闽财税政[1998]5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7/24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1998]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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