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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 文号:桂国税发[2006]1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文号:桂国税发[2006]1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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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生产企业,原桂国税发〔2003〕281号第二条规定予以废止)在审核期满前按《通知》第三条规定改变“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后,原已按“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方法申报的出口货物,不再调整申报。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二○○六年八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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