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国税发[2006]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3
—————————————————————————————————
各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局、各区直进出口公司、区商务厅驻北海口岸办事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商务局要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将《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出口企业,并加强对本地所辖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积极引导和规范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将本《通知》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精神相结合,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