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地税函[2009]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2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福建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申报表及有关税收票证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印发的纳税申报表为全省统一式样,各地不得调整修改。在使用过程中有问题可及时向省局(税管三处)反映。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申报表中的要求按时如实填报,并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二、对纳税人未按耕地占用税新规定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应补税款,如原先已预缴一部分的,在进行补税申报时,其已预缴税款填列在“批准减免税额”栏,并在“减免税批准文号”栏内注明“税款补差”。
三、对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过程中税收票证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实行地税自征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分四种情况开具相应税收票证:
1.采用税库行联网POS机缴税的,在刷卡划缴成功后,凭《“银税通”凭证》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
2.采用电子实时缴税的纳税人,划缴成功后,凭“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凭证”到征收窗口换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
3.未实行电子缴税的纳税人以及已纳入税库行联网但不采用电子缴税的纳税人,缴税时由税务征收窗口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耕契,六联)到银行缴税,完税后,其中第五联贴在房产(土地)证上,第六联由办证机关留存;
4.个人用现金缴税(如有自征窗口收取现金的),直接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
(二)实行委托代征的,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交款后,凭银行交款单到代征窗口换取《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
(三)对于免税的,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审批决定书,换取《耕地占用税免税证》或《契税免税证》。
四、为便于征收初期使用,省局统一印制一批申报表,供各地领用,以后由各地自行印制。税收票证的管理领用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1、福建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福建省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