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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517
核心提示:文号:泉地税发[2008]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9/8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福
文号:泉地税发[2008]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9/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174号)转发给你们,并会同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免税界限。《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已对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免税车辆做如下明确: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船税相关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全面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联系人制度,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如实地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情况,及时解决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需由上级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对于保险机构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还应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与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相挂钩。
 
                                             二○○八年九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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