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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文号:厦地税函[2009]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11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
文号:厦地税函[2009]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11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
 
  为规范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解决代收代缴车船税退税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办理车船税退税的纳税人,属于重复投保退保、车辆盗抢报废停驶退保(含符合交强险合理退保的其他情况)、税款计算差错等情况引起的退税,由纳税人携带退保或证明税款计算差错的相关资料,经保险公司核实后,按退保月份所占比例或多缴金额将税款先行退付纳税人。每月(或每季),保险公司按地税机关要求的格式填报上述退税明细数据,同时携退税申请书、电子缴税回单及保险公司确认的退税原因调查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审批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库手续。税款直接退到保险公司提交的账户。
 
  其他异常情况引起的退税,由保险公司负责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办理退税时,保险公司须携纳税人退税申请书、完税证明及保险公司确认的退税原因调查资料。主管地税机关调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库手续,将税款先行退到保险公司提交的账户,由保险公司将税款退付给纳税人。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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