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地税函[2006]2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4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现就省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烟叶有关烟叶税征收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规定之前,我省明确如下:
一、省烟草拍卖行仅收取拍卖佣金,拍卖烟叶的成交款由买受人直接付给拍卖委托方的,由买受人按照成交价格(不含拍卖佣金和税费)计征烟叶税,并向省烟草拍卖行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主管地税机关也可委托省烟草拍卖行代征烟叶税。
二、省烟草拍卖行直接收购罚没烟叶再拍卖的,由省烟草拍卖行按照实际支付的收购金额计征烟叶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二OO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