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地税发[2006]1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6/13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针对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的《烟叶收购情况表》由各烟叶产区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样式印制。非烟叶产区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也应少量印制,供购买罚没烟叶的纳税人使用。
二、我省烟叶税纳税期限统一定为按月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日至10日。对2006年5月份已收购的烟叶应纳的烟叶税,合并到6月份申报纳税。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