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财税[2006]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6/7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转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