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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滁州市地税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文号:滁地税函[2010]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5各管理分局: 为规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文号:滁地税函[2010]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5
 
各管理分局:
 
    为规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市局提出以下意见:
 
    1、对新办和移入的货物运输企业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适用一年的考察期,考察期内发生的运输业务必须按照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否则以后不予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2、代开发票的管理。
 
    代开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车辆、吨位、运输合同等详细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对代开票纳税人比照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开票限额管理。代开票纳税人具有的自备车辆和实质性挂靠的车辆每月每载重吨位平均开票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不同吨位的车辆,应进行合并计算,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核定该纳税人的月份开票限额。如遇车辆、吨位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开票限额。  
 
    上述实质性挂靠的车辆是指挂靠车辆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须入被挂靠公司户,否则不予计算开票吨位。
 
    管理分局对代开票纳税人开票情况分户建立台帐,跟踪管理,按月统计、核实开票情况,不得超限额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
 
    3、车船税管理。对新办和移入的货物运输企业应纳的车船税实行自行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每年的3月31日前。2010年年已缴纳的车船税须提供已完税证明(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由保险机构出具的交强险保单上列明的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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