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皖地税函[2010]4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1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该指南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进一步完善,对加强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工作将起到指导作用。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向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准确落实到位。要将执行指南和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有机结合,规范对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财税[2009]125号文件虽于2009年12月发布,但执行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如有企业因政策调整而多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在执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时,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劳财税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