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宜地税函[2010]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1
各县(市)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明确《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分行业分级核定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宜地税[2003]176号)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本地还是异地,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三、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工程价款实行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
五、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
二0一0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