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宜地税函[2010]9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12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市稽查局:
目前,各地对如何办理印花税代售工作存在一些疑问,为方便基层操作,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委托代征(售)行为,依据《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印花税票委托代售对象的确定
印花税委托代售,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在税收征收方式上其实质是委托代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以有利于印花税税收控管和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款为原则,可依法委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较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代售人)代征(售)印花税票。
二、关于印花税票委托代售的行政许可的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定,印花税票委托代售必须经过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代售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许可审批。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审查代售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县级地税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和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的签订
县级地税机关作出准予代售印花税票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及时与代售人签订固定格式的《委托代征协议》,制作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代售人依据《委托代征协议》确定的代征范围、计税标准,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
四、关于委托代(征)售印花税票的日常管理
(一)代售人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售印花税票,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代售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二)代售人代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必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逾期不缴或挪作他用。
(三)代售人应妥善保管领存的印花税票,确保安全,印花税票的损失,由代售人承担。
(四)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的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代售人必须详细提供印花税票的代售情况,不得拒绝。
(六)代售人超出代征范围代售印花税票,不按协议规定的计税标准代售印花税票,或是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等行为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中止、撤销其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七)加强对单笔大额印花税票代开的管理。代售人在代征纳税人印花税款时,单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代售印花税票的方式代征税款,必须填开领用的税收完税凭证征收税款。
(八)本通知下发以前的税收管理中,对未经行政许可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代售人,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与代售人联系办理行政许可,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售)印花税款(票)。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