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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 文号:琼财税[2011]30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23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财政局、

                              
      文号:琼财税[2011]30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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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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