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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文号:皖地税函[2002]1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5/13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
文号:皖地税函[2002]1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5/13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各经办商业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应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优惠。
 
  二、国家助学专项贷款书立的合同属于贴息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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