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皖地税[2005]1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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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定期提供土地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先税后证”的征收方式。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三、为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税、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五、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政部门应给予必
要的经费支持。
六、各市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抄报省地税局、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