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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312
核心提示:文号:皖地税函[2005]3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9/7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文号:皖地税函[2005]3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9/7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地税[2005] 26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和规范运输市场管理以及方便车主的使用,你市车管部门将10吨以上货车的车头、车厢分别办理牌照、行驶证。根据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汽车相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规定,《请示》中所称的车头、车厢,实际上是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半挂牵引车虽能单独行驶.但主要功能是牵引半挂车运送货物;半挂车一般不能单独使用,与半挂牵引车脱离即失去使用功能。要发挥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有效使用功能,仍需两车合一。因此,对半挂牵引车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半挂车不征收车船使用税。半挂牵引车应纳税额应根据其准牵引总质量(功能吨位),参照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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