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皖地税函[2005]28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8/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35号)和《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省局已分别予以转发(皖地税[2005]41号、皖国税发[2005]89号),并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二、各地要主动与公安、交通、国税等部门沟通协商,建立和完善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并将上年税源与征收情况按附表要求,于下年元月20日前上报省局。对上报的机动车辆和机动船总数要和公安交警、交通海事部门的汇总数一致。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