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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353
核心提示:文号:皖财预[2003]10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1/21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增加财
文号:皖财预[2003]10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1/21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适当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具体标准按8%以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财预[2002]163号文件规定,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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