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宿地税函[2010]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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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9]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