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苏财税[2009]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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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