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函[2008]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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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8]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发[200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