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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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强化税收监督管理机制,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促进营业税及地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市区范围内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各辖市、丹徒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制度。
第三条 营业税及地方税后续管理应从减免类型着手,根据管理工作要求,在实施审批审核、备案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税收调查、委托评估和专项检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进行跟踪管理,达到纠正错误、规范执法和连续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 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平台,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管理与审核,加强检查纠错纠偏的力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现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核的结合。
第二章 原 则
第五条 后续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后续监管的实施程序和责任,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满足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加强后续监管的目的是要确保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后,审批事项的正确性不仅没有削弱,而是经过调整和优化,得到进一步加强。
第六条 后续管理遵循权责统一原则。通过明确审核岗位、监管岗位的职责和应负的责任,加强监督制约,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避免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可能出现的推诿扯皮现象。
第七条 后续管理遵循精简效能原则。后续管理要按照规范审批、提高效率的要求,合理划分和界定税务机关各部门、各执法岗位之间的事项分工,理顺职能配置,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管理效能。
第八条 后续管理遵循以制度管人、以流程管事的原则。后续管理就是要确保执法权力在制度约束下运行,各项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岗位职责更加明确清晰,工作标准更加细化具体,工作流程衔接更加紧密,切实推进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
第三章 分 类
第九条 营业税及地方税减免后续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营业税及地方税减免税按照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审批类项目是指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或享受税收优惠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分类依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营业税及地方税减免按照办理时限分为限时办结事项和当场办结事项。除困难性减免税审批限时办结外,其他事项当场办结,并纳入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当场办结的营业税及地方税减免税后续管理事项,按管理方式划分为重点管理、选择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
重点管理:是指对当场办结的减免税事项,管理分局必须实施调查、核实。
一般管理:是指管理分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当场办结的减免税事项是否需要实施调查、核实。
选择管理:是指对当场办结的减免税事项,由管理分局根据事先设定的定额参数或比例参数,判定为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判定为重点管理事项,管理分局按重点管理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判定为一般管理事项,管理分局按一般管理要求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实施调查、核实。
具体分类及参数标准见《营业税及地方税减免税事项分类表》(附件一)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后续管理程序应当在省局3.0大集中系统中运行。
第十四条 流程发起:征收分局(大厅)受理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当场办结后,将《税务文书传递回复单》(附件二)及纳税人申报的资料传递给纳税人所属管理分局;管理分局首先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分类将管理事项划分为重点管理、一般管理和选择管理,再决定对一般管理事项是否进行调查核实,并且在《税务文书传递回复单》上进行标识;将属于重点管理的减免税事项和确定要进行后续管理的一般管理减免税事项推送给税收管理员进入调查核实阶段。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分为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逻辑关系和数据指标进行案头审核。实地审核是由税收管理员在书面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资料的基础上,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减免税申请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调查审核内容
(1)纳税人的涉税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减免税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和准确。
(4)报送资料中数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无明显的错项、漏项。
(5)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6)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7)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8)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审核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调查核实及处理
税收管理员对重点管理事项,在完成调查核实后,出具后续管理报告和后续管理意见(意见分为:“征收分局(大厅)审批无误”、“企业原因撤销原决定”、“企业原因变更原决定”、“税务机关原因撤销原决定”、“税务机关原因变更原决定”、 “其他原因注销原决定”、“其他原因变更原决定”)。
(1)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后,意见为 “征收分局(大厅)审批无误”的,经主管分局相关管理科室审核后,提交职能科(室)二次审核,最后推送征收分局(大厅)归档。
(2)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后,意见为:“企业原因撤销原决定”、“企业原因变更原决定”、“税务机关原因撤销原决定”、“税务机关原因变更原决定”、“其他原因撤销原决定”、“其他原因变更原决定”的,经主管分局相关管理科室审核后,提交职能科室、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组织集体合议,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征收分局(大厅)根据集体合议决定结论,对维持原审批决定的,直接归档;对作出撤销或改变原决定的,收回原行政审批决定或重新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由征收分局(大厅)归档。
(3)在流程推送过程中,审批审核岗对上一环节出具的后续管理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退回任务。
第十八条 调查核实时限。审批类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一般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类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一般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调查核实需要延期实施的,经主管分局分管局长同意后,可以延长实施期限,原则上一次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料传递、归档及台账管理
第十九条 减免税事项办结后,相关资料统一归结到主管分局存档,以便查询、调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减免税台账管理,征收分局(大厅)于季后10内将减免税台账书面报送市局职能处室;管理分局于当年7月15日前,报送半年减免税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年度减免税统计报表和总结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税务行政审批改革重点明确两个环节的岗责内容,即当场办结窗口人员的责任和后续监管人员的责任。对于当场办结事项,窗口办理人员对受理事项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后续监管人员对纳税人申请审批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限时办结事项,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后台审批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内办理的减免税审批事项,纳入税收执法检查范畴,于每年一季度由市局组织对上年度减免税审批事项集中检查或评估,主要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检查结果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审批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办理减免税审批事项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应立即向市局领导和职能处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减免税后续管理过错追究范围及追究方式
(一)追究范围
1、未按规定审核的。
2、未按规定审批的。
3、未按规定办结的。
4、未按规定传递资料的。
5、未按规定保管资料的。
(二)过错事项及追究形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对过错责任人批评教育。
(1)未按规定时限、流程办理减免税事项的。
(2)未按规定的时限、流程传递内部批转文书的。
(3)资料中的数据填写明显存在错项、漏项或逻辑关系错误而未能审核、审批发现的。
(4)未将涉税资料或电子信息及时、完整传递至后台实施后续管理的。
(5)未及时收集整理涉税资料归档或归档资料不符合省局、市局文件要求的。
(6)保管不善,造成涉税资料毁损、遗失的。
(7)擅自将涉税资料外借或对外复印,造成纳税人信息泄露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责令过错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1)减免税申请办理过程中为谋取个人私利故意拖延或不予审核审批,被纳税人投诉并查实的。
(2)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申请事项引发行政争议且对地税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涉税资料谋求私利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对过错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
(1)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税款流失或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的。
(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擅自办理涉税事项且造成税款流失的。
(3)未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且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4)擅自销毁、隐匿涉税资料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省局如出台新的减免税后续管理办法,按照省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局将根据国家相关税收规定及政策执行期限等依据,对《减免税事项分类表》中的各项营业税及地方税减免税事项,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附件一:《营业税及地方税减免税事项分类表》
附件二:《税务文书传递回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