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通地税发[2010]1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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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文件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必须出具的农户证明资料是指本地农户应提供所在地的户籍证明资料;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从事经营的农户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资料。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