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苏财税[2010]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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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无锡市、苏州市财政局、地税局、商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与境外单位直接签定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通过直接转包方式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与境外单位签订合同的离岸服务提供方将外包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这些企业从转包方取得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商务厅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