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泰地税函[201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21
————————————————————————————————————————————————————————————————
部分纳税人反映,个人转让住房时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原始发票的,是否可以凭契税完税证明来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针对此问题,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明确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扣除凭证范围的通知》(泰地税函[2010]4号),对个人转让二手房适用差额征税时营业税扣除凭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个人购买的住房再对外销售时,如果按规定应当差额征税的,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为原始购房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