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通地税发[2010]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28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业税新条例,加强对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征收营业税的管理工作,现制定了《南通市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各地要结合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切实做好对非金融机构2009年度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征收营业税的管理工作,对非金融机构拥有金融商品资产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进行跟踪管理,做好税收政策宣传服务工作,加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并将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1:《南通市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2:金融商品买卖年度结算明细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