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泰地税发[2010]1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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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仍然适用2010年9月30日前的契税政策:
(一)房屋买卖契约签订时间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时间在2010年10月20日之前。
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均严格执行财税〔2010〕94号文件和苏财税〔2010〕33号文件规定的契税新政。
二、需要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个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家庭所有成员(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实有套数为0的书面诚信保证。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无住房的证明。
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无住房的证明;个人在非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应同时提供购房地和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无住房的证明。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