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宿地税发[2010]7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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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掌握本地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
各级税务机关应参照以下列举,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认真调查摸清本地的高收入行业、人群及所得来源,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高收入行业: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烟草制品、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软件、石油和天然气、物流等。
(二)高收入人群:
1、企、事业单位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外籍人员;
2、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名人、名家;
3、规模较大的个人投资者;
4、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咨询师、职业演讲者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或技能并提供专业服务(如教育培训、独立医疗服务)的高收入者;
5、其他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
二、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总局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以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保证高收入者在取得收入的源头依法如实纳税。所有扣缴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市局按月对各单位个人所得税明细扣缴申报面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临时聘用人员、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单位未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三、自查纠正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2010年度已认定为核定征收的,各地要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并按规定补征少缴的个人所得税。从2011年起,上述中介机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各单位应于7月20日前完成对上述单位的自查、纠正,并将结果上报市局。市局将对各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通报。
四、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列入为每年评估和检查的范围,切实执行总局每年下发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个人所得税检查要求。通过查询、分析、比对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和自行纳税申报数据,今年重点开展对电力、电信、房地产、中介代理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在评估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取得所得是否缴纳税款,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以及补缴税款。对偷逃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且少缴税款等情形要坚决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0月31日前,将评估检查结果报送市局。12月20日前,各单位要上报一个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违法被查处的典型案例。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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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