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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天然二氧化碳气体及芒硝水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363
核心提示:文号:苏地税发[1999]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5/20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
文号:苏地税发[1999]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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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由于受市场、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天然二氧化碳产品和芒硝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企业经营困难。为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苏政复[1995]113号《省政府关于授于省地税局对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权限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天然二氧化碳气体按0.04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芒硝水资源税改按元明粉计征,税额为每吨元明粉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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