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苏地税发[1999]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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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由于受市场、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天然二氧化碳产品和芒硝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企业经营困难。为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苏政复[1995]113号《省政府关于授于省地税局对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权限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天然二氧化碳气体按0.04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芒硝水资源税改按元明粉计征,税额为每吨元明粉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