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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发[2004]1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8/17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文号:宁地税发[2004]1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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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2004]8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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