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4]1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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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2004]8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