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苏财税[2006]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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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