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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353
核心提示:文号:苏地税发[1998]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6/15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文号:苏地税发[1998]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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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1998]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省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确定为: 
 
  (一)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 
 
  (二)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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