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一发[1998]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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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局:
现将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997]197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耐火度低于1580度的粘土,其资源税单位税额仍按照1元/立方米执行;对砖瓦用粘土资源单位税额仍按宁地税一发(97)186号文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二、对矿泉水矿产品,在省地税局未作具体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资源税。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197号)